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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恒**有限公司、宋*、方*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301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兴业银**北京分行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京东单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北京恒**有限公司、宋*、方*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千零一十五万,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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