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大**津白堤路支行与李**、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光大**津白堤路支行与被告李**、樊**、曹**、马**、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做出(2015)南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给付原告中国光大**津白堤路支行贷款本金604474.6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给付原告中国光大**津白堤路支行截至2015年5月18日的罚息21384.94元;并按编号为75621416000012号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计算方法支付2015年5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复利;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曹**、马**、樊**、李**对被告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津白堤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706元,由被告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光大**津白堤路支行。被告曹**、马**、樊**、李**对应由被告李**承担的上述各项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已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在原审诉讼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5日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樊*东名下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路与规划嘉和路交口津尚花园1-2-502号房屋、李继**区外环线与楚**交口东北侧碧珺园公建二-305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至2018年5月4日;对马**名下南开区卫安北里8-1-603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至2017年5月4日。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辛老路与规划嘉和路交口津尚花园4-2-101号房屋。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民法院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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