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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津城支行与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津城支行诉被告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限公司津城支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津城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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