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与被告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二被告时,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1元,减半收取2285.50元,由原告中国**津河北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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