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坻方家庄支行与被告董**、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方家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天津农村商**坻大口屯支行与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口屯支行与阚**、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口屯支行与马**、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口屯支行与李**、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口屯支行与韩**、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唐庄支行与马**、马瀚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董**、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坻大唐庄支行与王**、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运**、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