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史各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康*、崔秀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195185.5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崔**设定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