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58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2314.04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元,经查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