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73113.22元并支付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997元,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张**给付本金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997元,经查连带担保人张**已死亡,余款被执行人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