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大唐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7986.12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32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1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