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与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与被告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撤回对被告周**、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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