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单桂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16132.64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利息,执行费1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400元,执行费142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3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