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牛道口支行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牛道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32350.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缴纳执行费385元,给付执行款1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执行款被执行人张**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9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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