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宝平支行与王**、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宝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08)宝民初字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3345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截留的被执行人许**工资收入17800元后继续扣留其工资收入,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恢第7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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