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任建*、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武**、尹**、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54930.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3元,执行费73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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