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周良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83989.2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1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已执行876元,并交纳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174元。余款83113.2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