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与周**、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马**、周**、王海员、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128436.65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利息,执行费182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账户存款4777元,扣除执行费1827元,余款29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3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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