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张*、王**、杨**、孙**、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127419.65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利息,执行费181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账户存款9633元,扣除执行费1811元,余款782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