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大钟庄支行与天**制衣厂、天津市宝坻北澳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行人天津紫弘制衣厂、天津市宝坻北澳服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1月25日本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657447.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7元,执行费897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制衣厂于2007年10月16日营业执照被吊销,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北澳服装厂于2011年4月22日营业执照被注销,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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