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农村商**坻牛家牌支行与董**、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汪**、刘*、高**、董**、董**、刘**、董**、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2897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2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缴纳执行费4247元,给付执行款3000元,尚有286798.1元待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3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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