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坻王卜庄支行与被告尤*、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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