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农**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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