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申道淳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申道淳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州分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申**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5933.01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903元,执行费3513元)。2015年8月6日,被执行人申**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州分行偿还欠款246500元。同年8月18日,自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族自治州分行偿还欠款17000元,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执行员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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