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姜**、成柏山、李**(2014)敦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姜**、成柏山、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案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03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柏山、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205333.5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敦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