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刘**、赵**、朱*、郝**、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赵**、朱*、郝**、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2007年10月30日做出的(2007)敦民督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07)敦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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