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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敦化支行与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姜**、姜**、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费用50元,保全费4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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