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诉被告姜**、姜**、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费用50元,保全费4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