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卜**、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限公司敦化支行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限公司敦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敦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7元,减半收取1598.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64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