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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孙**、相**、徐*、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孙**、相**、徐*、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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