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刘*(2012)敦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对(2012)敦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刘**、刘*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