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与于传福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传福、刘**、伏**(2011)敦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传福、刘**、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本金256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传福、刘**、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26000.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敦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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