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刘**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33042元,执行费3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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