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孙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银行存款573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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