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李**、张**、马**(2012)敦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李**、张**、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案款本金及利息7600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1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李**、张**、马**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76000.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