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与张**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李**、张**、马**(2012)敦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李**、张**、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限公司案款本金及利息7600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11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李**、张**、马**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及利息共计76000.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敦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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