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丁*、翟*、许**、翟*、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翟*、许**、翟*、齐**(2013)敦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丁*向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丁*、翟*、许**、翟*、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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