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城市信用社诉郭**、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刘*、王**、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无法审理原告与四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3元退还原告,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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