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潘**、潘**、何**、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诉讼费用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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