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莫**、杨*、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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