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诉被告高*、张**、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78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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