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管延明、关**、刘**、管恩传、管恩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3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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