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邹**、邹**、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