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履行554元义务,被执行人刘*履行3409元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次申请执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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