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宋**、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限公司敦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13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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