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行与袁**、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行与被执行人袁**、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2)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行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746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是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12)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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