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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