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前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至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告之
执行员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马**、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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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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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