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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诉被告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陈**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一年。原告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蒋**所有的XXX号(车辆型号为XXX)XXX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该车辆由被告蒋**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该车辆所有权。

二、对被告陈**所有的XXX号(车辆型号为XXX)XXX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该车辆由被告陈**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该车辆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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