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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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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