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松原市分行与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松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执行人李**、周**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4136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和逾期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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