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王**、王**、高树林、王**、付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王**、高树林、王**、付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6)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51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树林银行存款1655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1605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欠2190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王**、高树林、王**、付宝东暂生活困难,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安图县人民法院(2006)安**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江信用社再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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