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长民督字第375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督字第375号支付令所确定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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