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中国邮政**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隋某某、徐某某、李**、朱某某、王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岭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